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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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(de)民警来到辖区(xiáqū)小学宣传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
许昌市司法局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(qǐyè)开展(kāizhǎn)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企业关心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 摄
在(zài)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(zhūbǎo)。吕超峰 吕科 摄
温县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零距离”民法典宣传活动(huódòng)。张世伟 摄
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(de)规范和保障作用(zuòyòng),加强诚实(chéngshí)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
□本报记者(běnbàojìzhě) 周晓荷 王绿扬
诚招天下(tiānxià)客,誉从信中来。
当诚信经营的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(cèng)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(rúhé)为市场主体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(dǐxiàn)?
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(de)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(jiāng)诚信原则(yuánzé)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(yǐ)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。时值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(chāixī)典型案例,解码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
不容键盘侠(xiá)“按键伤企”
“平均(píngjūn)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(de)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(yǒuxiào)”……随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(jiǎnchá)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(zhīmíngqǐyè)胖东来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将之视为对网络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
不久前(bùjiǔqián),胖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(gāibó)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(huòqǔ)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(hé)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,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
孰是孰非,法律(fǎlǜ)自有公断。在北京观韬中茂(zhōngmào)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如何,该案都(dōu)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“按键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深思。
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(xìnxī)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(zhǎng)、取证举报繁琐(fánsuǒ)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面对(miànduì)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
“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,其行为(xíngwéi)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承担停止(tíngzhǐ)侵害(qīnhài)、消除影响(yǐngxiǎng)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
法律不容“按键(ànjiàn)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公司,坚定地将造谣者送(sòng)上被告席。
2023年6月11日15时12分,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网络平台发布(fābù)短视频(shìpín)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为“违法犯罪的黑心(hēixīn)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(shàngshù)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(zhǔguān)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(míngyùquán)的侵犯,也(yě)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(zhōng)文明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
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在(zài)网络中发布涉及(shèjí)企业的信息(xìnxī)、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+理性’原则,避免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(zhīfèn),逞口舌之快(zhīkuài),侵害他人名誉权,势必要付出代价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(shèhuì)弘扬诚信价值观。
为“合同危机(wēijī)”设置缓冲带
信守合同(xìnshǒuhétóng)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(sǐshǒu)合同还是适当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(biān)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
2012年,余(yú)某购买商铺后与商丘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(gāi)(gāi)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(wànyuán)。多年后,因(yīn)周边居民区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(ruìjiǎn)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(qíngkuàng)下,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.69万元。
“这是一起(yìqǐ)适用(shìyòng)‘情势变更’规则的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(jiàoshòu)、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英军介绍。
情势(qíngshì)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(duìyú)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(bùlì)影响的当事人可以(kěyǐ)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多位业内人士表示,民法典这一(zhèyī)规则(guīzé)给众多企业面临的“合同危机”设置了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(zhōngzhǐ)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(yuánzé)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(zuìdà)程度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补充介绍。
在民法典公平交易(gōngpíngjiāoyì)精神的引导下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(quányì)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(chǔlǐ)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(xǔduō)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陷入“连环债”的泥潭。日前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(nántí)。
甲公司(gōngsī)拖欠(tuōqiàn)乙公司175万元货款,乙公司起诉(qǐsù)至法院(fǎyuàn)(fǎyuàn)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,有171万元已被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(hòu)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
“甲、乙、丙(bǐng)3家公司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关系(guānxì)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,无法解决(jiějué)整个债务链问题,难以(nányǐ)公平(gōngpíng)保障各方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(tǐxiàn)民法典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(pòchǎn)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解(héjiě)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、事心双解”。
从“茶颜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(zāoyù)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、蹭流量(liúliàng)的案例(ànlì)层出不穷。
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(ànlì)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(yǐnrénguānzhù)。
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”商标权利人)自2015年起(qǐ)经营同城快递(kuàidì)业务,几年后,西安某家政(jiāzhèng)服务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(yǐ)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原告(yuángào)经济损失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,西安某(mǒu)家政服务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实际控制人胡某(húmǒu)不仅没有停止(tíngzhǐ)侵权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起诉,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
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(shāngbiāo)及(jí)相关标识(biāozhì)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(shòudào)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(yǐàn)说法。
孙明介绍(jièshào),二审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(bù)正当竞争行为成立,但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(nián)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,且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(zhǔguān)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(lìdù),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(mínyíngqǐyè)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
当前,品牌越来越(yuèláiyuè)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最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为企业创新(chuàngxīn)撑腰。
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(de)企业(qǐyè)侵犯知识产权(zhīshíchǎnquán)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使用(shǐyòng)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(huò)近似的标识(biāozhì)、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(gāo),加之(jiāzhī)创新研发投入(tóurù)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,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(ràng)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(zhēn)创新受到真保护。”吴建华说。
如今,民法典(mínfǎdiǎn)已不仅是纸(zhǐ)上的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守法者无畏前行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。
与法同行 “典(diǎn)”亮美好
□本报记者(běnbàojìzhě) 周晓荷 王绿扬
今年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mínfǎdiǎn)》施行以来的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(bàngōngshì)部署,我省(wǒshěng)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(qúnzhòng)身边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。
文化搭台,法治唱戏(xì)。在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(shèqū),“送戏下乡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(jǔxíng)。长葛市司法(sīfǎ)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来看(láikàn)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(cáichǎnjìchéng)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民法典条文一对一作答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
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(zài)滑县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特色节庆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(qúntǐ)精准端上(shàng)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(sīfǎjú)南关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市场”专题宣传活动,向商贩普及(pǔjí)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(yìshí)和维权意识。
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(wǎngluò)普法行·河南站”活动启幕,宣传民法典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系统纷纷(fēnfēn)在微信号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等形式,用群众(qúnzhòng)听得懂的语言(yǔyán)宣传民法典条文。
从社区(shèqū)“法治游园”到乡村(xiāngcūn)“民法典长廊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(yǒulì)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群众的美好生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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